會訊第十七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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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保增加藥費部份負擔及高診次門診部份負擔

  全民健保實施至今已進入第五年,由於健保的支出大於收入,自今年八月 一日起,健保局採用增加藥費部份負擔,即病患取藥的藥費愈高及及天數愈多 ,即要增君藥費部份負擔,而最高每以為100元,採用藥費部份負擔自負20% ,不分醫療院所,若藥費100元以下,不必負擔,101-200元,則負擔20元; 201-300元,負擔40元;301-400元,負擔60元;401-500元,負擔80元,超 過501元以上,負擔100元,此藥費部份負擔,與醫療院所有增加工作負擔,但 無實質好處,因為這費用只是幫健保局代收。

  對於慢性疾病,就診次數多者,也是自八月一日起,每次加收部份負擔50 元,第157次(健保卡AA卡)起,每次加收部份負擔100元。而89年起全年就診 次數第25次(健保E卡),每次加收部分負擔50元,第157次(健保AA卡),每 次加收部分負擔100元。

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一覽表(88.08.01)

藥品
 部分負擔 
等級藥費藥費部分負擔
醫療院所
不分層級
100元以下0元
101-200元20元
201-300元40元
301-400元60元
401-500元80元
500元以上100元
門診高診次
部分負擔
88年就診次數第49次
(健保I卡)
第157次
(健保AA卡)
89年起全年診次數第25次
(健保E卡)
第157次
(健保AA卡)
加收部分負擔50元100元
復健
(含中醫傷科)
部分負擔

1.復健物理治療(含中醫傷科)同一療程(可做六次),每次簡單或
 中度治療均收取門診部分負擔費用。

2.同療程第一次收該層級部分負擔(醫學中心150元、區域醫院100元
 、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50元)。

3.同療程第二次至第六次每次均收取50元(各層級均相同)。

特別報導
中國鍼灸學會陳請政府發給針灸從事人員「針灸技術員」登記

※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意見:

(一)針灸具侵入性與危險性,屬於醫療行為,為中醫師之醫療業務範圍。依醫師    法規定,欲從事是項業務者,均須經考試院中醫師考試(含檢覈及特考)及    格,請領本署「台中」字中醫師證書,並向所在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後,    始得為之。

(二)執行針灸業務,除必須學習下針技術外,亦須兼習中醫相關理論及中醫方劑    、藥物,俾理、法、方、藥得以配合,發揮施治效果。正如外科醫師,不能    只學外科手術,仍須先取得一般醫師資格。

綜合意見:

(一)基於針灸具侵入性與危險性、針灸屬於醫療行為、維持國家證照制度及維護    醫療法今規範等項因素考量,各界均反對比照現行「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    理辦法」及「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」規定,發給針灸從業人員「針灸技    術員」登記證。

(二)查「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」及「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」兩個辦    法均早於六十四年九月九日發布,並於同年九月十一日與修正醫師法(台灣    地區首度施行之醫師法)同步施行。該二辦法第五條均明定,其登記以自各    該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(即六十四年十二月八日)內申請者為限,逾期概不    受理,期能一舉解決當時「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」及「齒模製造技術員」從    業問題。自六十四年迄今,已達二十四載,各種時空因素均已顯著改變;針    灸從業人員擬援引前述作法解決從業問題,顯然並不適當。

(三)由於針灸係屬侵入性之醫療行為,如欲建立「針灸技術員」證照制度,宜比    照其他類別醫事人員,循立法途徑,從教育和考試方面著手,才能確保國民    健康。


※中華針灸醫學會之意見:

(一)針灸療法為我國傳統醫學,卓越功效為世界各國肯定,但由於針灸為侵犯人    體之醫療行為,故應由醫師執行。目前針灸為中醫師之醫療行為,若西醫師    及牙醫師要執行針灸也要修習衛生署規定之針灸訓練課程及實習。

(二)目前國內中醫師執業有三千人,西醫師有三萬人。針刺要扎入人體,為侵犯    人體的醫療行,應由醫師親自操作執行,而且針灸本身有適應症及禁忌。醫    師法第一條「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醫師證書者,得充醫    師。」

(三)國際醫學界要求針灸醫療愈來愈嚴謹,如義大利巴維亞大學醫學院設立針灸    研究所,即要醫師修讀針灸四年碩士班;西班牙馬德里大學針灸研究所,即    要求醫師修讀針灸三年碩士班;建議國內要設立針灸研究所,鼓勵醫師對我    國傳統醫學更入探討,以順應世界衛生組織(WHO)在1995年提出「針灸臨    床研究規範」(Guidelines for Clinical Research on Acupuncture)。

(四)我國已邁入「已開發國家」,一切典章制度皆已上軌道,專業技術人員之教    、考、用,皆有專門機構各司其職,醫療行為應由醫師執行,何況是對人體    有侵犯性的醫療行為。

(五)本針灸醫學會由中醫師、西醫師及牙醫師為會員之醫學會,以促進針灸學術    研究與發展,加強與國內外相關中西醫學之交流,以發揚針灸醫學為宗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