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址:台中市北區育德路2號(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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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4-2062121-1924 傳真:04-2362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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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址:http://www.sino-medicine.com/cmaa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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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保增加藥費部份負擔及高診次門診部份負擔對於慢性疾病,就診次數多者,也是自八月一日起,每次加收部份負擔50 元,第157次(健保卡AA卡)起,每次加收部份負擔100元。而89年起全年就診 次數第25次(健保E卡),每次加收部分負擔50元,第157次(健保AA卡),每 次加收部分負擔100元。 |
藥品 部分負擔 | 等級 | 藥費 | 藥費部分負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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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院所 不分層級 | 100元以下 | 0元 | |
101-200元 | 20元 | ||
201-300元 | 40元 | ||
301-400元 | 60元 | ||
401-500元 | 80元 | ||
500元以上 | 100元 | ||
門診高診次 部分負擔 | 88年就診次數 | 第49次 (健保I卡) | 第157次 (健保AA卡) |
89年起全年診次數 | 第25次 (健保E卡) | 第157次 (健保AA卡) | |
加收部分負擔 | 50元 | 100元 | |
復健 (含中醫傷科) 部分負擔 | 1.復健物理治療(含中醫傷科)同一療程(可做六次),每次簡單或 中度治療均收取門診部分負擔費用。 2.同療程第一次收該層級部分負擔(醫學中心150元、區域醫院100元 、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50元)。 3.同療程第二次至第六次每次均收取50元(各層級均相同)。 |
※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意見: (一)針灸具侵入性與危險性,屬於醫療行為,為中醫師之醫療業務範圍。依醫師 法規定,欲從事是項業務者,均須經考試院中醫師考試(含檢覈及特考)及 格,請領本署「台中」字中醫師證書,並向所在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後, 始得為之。 (二)執行針灸業務,除必須學習下針技術外,亦須兼習中醫相關理論及中醫方劑 、藥物,俾理、法、方、藥得以配合,發揮施治效果。正如外科醫師,不能 只學外科手術,仍須先取得一般醫師資格。 綜合意見: (一)基於針灸具侵入性與危險性、針灸屬於醫療行為、維持國家證照制度及維護 醫療法今規範等項因素考量,各界均反對比照現行「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 理辦法」及「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」規定,發給針灸從業人員「針灸技 術員」登記證。 (二)查「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」及「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」兩個辦 法均早於六十四年九月九日發布,並於同年九月十一日與修正醫師法(台灣 地區首度施行之醫師法)同步施行。該二辦法第五條均明定,其登記以自各 該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(即六十四年十二月八日)內申請者為限,逾期概不 受理,期能一舉解決當時「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」及「齒模製造技術員」從 業問題。自六十四年迄今,已達二十四載,各種時空因素均已顯著改變;針 灸從業人員擬援引前述作法解決從業問題,顯然並不適當。 (三)由於針灸係屬侵入性之醫療行為,如欲建立「針灸技術員」證照制度,宜比 照其他類別醫事人員,循立法途徑,從教育和考試方面著手,才能確保國民 健康。 ※中華針灸醫學會之意見: (一)針灸療法為我國傳統醫學,卓越功效為世界各國肯定,但由於針灸為侵犯人 體之醫療行為,故應由醫師執行。目前針灸為中醫師之醫療行為,若西醫師 及牙醫師要執行針灸也要修習衛生署規定之針灸訓練課程及實習。 (二)目前國內中醫師執業有三千人,西醫師有三萬人。針刺要扎入人體,為侵犯 人體的醫療行,應由醫師親自操作執行,而且針灸本身有適應症及禁忌。醫 師法第一條「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醫師證書者,得充醫 師。」 (三)國際醫學界要求針灸醫療愈來愈嚴謹,如義大利巴維亞大學醫學院設立針灸 研究所,即要醫師修讀針灸四年碩士班;西班牙馬德里大學針灸研究所,即 要求醫師修讀針灸三年碩士班;建議國內要設立針灸研究所,鼓勵醫師對我 國傳統醫學更入探討,以順應世界衛生組織(WHO)在1995年提出「針灸臨 床研究規範」(Guidelines for Clinical Research on Acupuncture)。 (四)我國已邁入「已開發國家」,一切典章制度皆已上軌道,專業技術人員之教 、考、用,皆有專門機構各司其職,醫療行為應由醫師執行,何況是對人體 有侵犯性的醫療行為。 (五)本針灸醫學會由中醫師、西醫師及牙醫師為會員之醫學會,以促進針灸學術 研究與發展,加強與國內外相關中西醫學之交流,以發揚針灸醫學為宗旨。 |